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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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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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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是否影响子女取得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婚姻家庭2021-03-13|人阅读

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婚姻家事类案例集

基本案情:

秦先生和刘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秦小熙。2015年秦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女秦小熙由秦先生直接抚养,刘女士不支付抚养费;2、秦先生和刘女士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秦先生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归婚生女秦小熙所有。该房屋系按揭购买,按揭贷款由秦先生负责偿还,秦先生清偿按揭贷款后十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秦小熙。

办案经过:

2018年1月,刘女士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徐婕律师团队接待了刘女士。在沟通过程中向刘女士了解到,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孩抚养权归属的约定是为了让秦先生同意离婚,刘女士所作出的妥协。与刘女士离婚两年后,秦先生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刘女士想将小孩的抚养权要回来,但与秦先生无法就变更抚养权一事达成一致,刘女士欲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变更抚养权。刘女士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代理人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后,向重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刘女士直接抚养。重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刘女士直接抚养秦小熙。2019年3月秦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时约定归秦小熙的房屋按揭贷款清偿完毕,刘女士要求秦先生将房屋过户到秦小熙名下,秦先生以抚养权变更为由拒绝办理,刘女士遂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要求秦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向重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庭审中被告秦先生辩称因秦小熙的抚养权后来变更为随刘女士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因其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女士与秦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秦先生在涉案房屋按揭贷款清偿完毕后应协助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在秦小熙名下。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相互独立的条款,即使抚养权发生变更,也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未成年子女仍应当享有取得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秦先生与刘女士已于2015年办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秦小熙所有,系离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秦先生以小孩抚养权变更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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