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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宁飞律师
秦宁飞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农村宅基地拆迁置换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2020-03-10|人阅读

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在外地打工,租房居住,后2010年甲村拆迁,甲的父亲丙名下的一套宅基地拆迁后置换了2套房屋,丙与妻子丁居住一套,甲与乙居住一套,2015年,由于甲乙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乙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丙分割甲乙双方现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存款。问:该套房屋是否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乙是否有权利分割呢?

分析: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虽然登记在甲的父亲名下,但实际也包含的份额,但的该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并未对房屋进行重新修葺或者共同居住生活,因此,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若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过修整,甲乙离婚后,乙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呢?本律师认为乙可以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分割拆迁时的周转费或置换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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