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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律师
李银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纠纷

债权债务2018-04-17|人阅读
基本案情: 罗某与施某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施某购买罗某位于城区的一套房屋,转让价款为230000元,施某于2015年4月5日付130000元,并于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施某承担,余款100000元由施某向银行贷款后支付罗某,双方还约定若施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施某不履行合同,罗某有权解除合同,施某应承担交易中的全部税费,并向罗某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经罗某多次催促,施某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施某答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看合同内容,也没有看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并不知道房屋系商办性质的,且房屋所在的位置不好,光线也不好,所以不打算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施某没有支付罗某定金,现在施某不履行合同对罗某来说也没造成损失,所以罗某主张的违约金不存在,施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罗某违约金。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与施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上述房屋转让合同亦未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买房一方,施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施某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故对于罗某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施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多,大多数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买房的时候没有仔细阅读或者没有读懂买卖合同的内容。本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首先要确认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次要重点阅读合同的违约条款。房屋买卖的金额较大,建议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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