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观点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应当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而实际却是由一方支付的,对于该方多支付的部分,在离婚处理不动产时,应当将一半首付款作为另一方的债务处理。实践观点 双方是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房屋的,且双方都对购买房屋有所贡献,因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贷款能力的审查以及物权的登记确认都是以另一方名义进行,在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履行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的情形看,通常应当认定为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所有权证记载的当事人。 如果购买房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即分手,此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是结婚后又离婚的,根据公平原则,首付款支付一方虽以后续行为表明了对于不动产权属的“让与”,但这种“让与”不是无条件,而是隐含了结婚和对贷款房屋共同居住的目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宜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房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情形八: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处理?法院能否直接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并分割?实践观点 观点一: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再作处理。 观点二:法院可直接认定产权归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由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实践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会结合购房的意图、购房时间、出资情况、房屋的登记状况、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因素来综合判定。一般而言,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可证明为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出资,尽管购买行为发生于婚前且房屋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仍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该房屋的分割方式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 观点一:认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前购房时的出资金额相当,则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对房屋的价值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婚前购房时出资金额较大,则按照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各自出资的部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财产价值由双方平均分割。 观点二:认定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当事人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情形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只记载了一方名字,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实践观点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进行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房价的市值一般先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委托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估价费,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将房屋判决给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而不是机械地将房屋判给产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一方。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也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价值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剩余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