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经济条件限制,很多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一些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起诉离婚时,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则必须经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有其他佐证的证人证言。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中,想让法院判决离婚,仅仅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是不够的,同时还要注意搜集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