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开出“罚单”
两被告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
被罚款总计7万元
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沈女士(化姓)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村的小许(化姓)及其父母,要求三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沈女士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
沈女士起诉称:2017年12月、2018年1月和2月,同村的小许一家向自己分别借款10万元、7万元、3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许家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作为诉讼依据,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条落款处写有许家三人的名字。
第一次开庭,沈女士方和被告代表许父到场。双方对借款事实均表示认可,却对借条的签名发生了争议。
许父表示,借条的事和女儿小许无关,借条上小许的名字都是自己夫妻二人代写的。
沈女士认可2018年2月的借条上小许的签名为代签,小许可不对此承担还款责任,但却坚称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两张借条是小许当着自己的面书写的,自己绝没有说谎。
两方都坚持自己的说法,法官一时难以决断,于是宣布暂时休庭,待查清案件实情后再开庭。
第二天,小许来到法院,信誓旦旦地向法官表示,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两张借条上的签名绝非本人书写。她称自己那段时间是外航空姐,常驻国外,根本不可能在借条上签名。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刚才已经跟你说过了,你再仔细回想下,这两张借条有没有签名。”
在法官告知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小许仍坚称对两张借条的事毫不知情,并表示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究竟谁在说谎?
小许与这两张借条有没有关系?
为查明事实,在原告沈女士的申请下,法院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诉争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通过对小许在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谈话笔录、申请结婚登记、银行开户资料等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不同文书上留下的签名字迹进行专业的技术检验比对,鉴定机构认定:2017年12月、2018年1月的两份借条上,借款人处小许的签名正是其本人所书写。
第二次开庭时,小许父女均出席。面对鉴定结果,父女二人齐齐改了口,称是许母骗小许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再私自拿去写借条,小许事先并不知道借款之事。
谎言总是要付出代价。因父女二人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对小许、许父分别处罚款5万元、2万元。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许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两张借条上签名,无论当场签名抑或是事后签名、在空白文书上签名,其均应当对相应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除签名的借条外,小许未明确表示对其他债务承担责任,故沈女士的其他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许、许父、许母三人共同偿还17万元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剩余3万元及相应利息,则由许父、许母偿还。
案件宣判后,诉讼双方均对判决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小许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并来到法院诚恳向法官道歉。几天后,小许向沈女士支付了相应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提醒
法庭上容不得任何“小聪明”。有些诉讼参与人为了掩盖案件的真相,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会捏造或者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但谎言终究会有露馅的时候,弄虚作假,扭曲事实,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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