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公司错将903万元专项资金打入他人账户,遂赶紧联系还钱,但对方表示,自己根本没见到钱,钱已直接被银行划走,并表示想要钱只能问银行要。该公司又联系银行,银行表示,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凭什么找我要?眼瞅着无人担责,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在山城重庆,有一家名为“宏*图”(化名)的生态修复公司,正怀着激动的心情,等待着财政即将打入的903万元专项资金。这笔巨款,是公司为实施新项目,向政府申请的专项资金,用途专一,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资金即将到账的节骨眼上,一个乌龙事件却让“宏*图”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原来,财政在打这笔钱的时候,竟然错打入了与宏*图公司一字之差的宏*伟(化名)公司的账户。为此,财政公司立即行动起来,试图联系宏*伟公司,希望他们能归还这笔误打的资金。然而,宏*伟却表示,他们根本就没有见到这笔钱,钱已经直接被银行划走了。他们无辜的表情让财政公司束手无策,只能无奈地向银行求助。然而,银行的态度更是让他们感到绝望。银行表示,他们只是按照程序办事,因为宏*伟公司欠银行669万元。之前银行曾和宏*伟公司签了一份协议,如果宏*伟公司还不上欠款的话,银行有权从其账户中直接扣除资金。因此,对于宏*图公司的要求,银行甚至以“凭什么找我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请求。但幸运得是,宏*伟公司最终表示愿意将卡里的234万元返给财政,可对于银行扣留的669万元,宏*伟公司称自己也无能为力。无奈之下,财政公司只能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在法庭上,财政公司的律师团队提出了有力的证据和证词,证明了专项资金的误打和银行的失职。与此同时,银行也提供了自认为有力的证据:第一,银行是依据与宏*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的诉称款项,与财政诉称的不当得利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第二,银行划收本案诉称款项,自始至终均属善意,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目的,应当优先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第三,银行已经就诉称款项获得生效判决支持,如法院再次支持其诉请,将导致财政公司双重受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财政将本应划拨给宏*图公司的903万元,错划至宏*伟公司的账户,宏*伟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财政损失,构成不当得利。财政错划的款项进入宏*伟的账户后,其中669万元被银行扣划,剩余234万元仍在该账户内。所以,宏*伟公司因财政的错划行为获得的不当得利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尚留存在宏*伟账户上的现金234万元,另一部分则是被银行划扣后,宏*伟公司对银行减少的669万元的债务。对第一部分不当得利,因目前仍在宏*伟占有、控制中,宏*伟作为得利人应当进行返还。对第二部分不当得利,宏*伟公司亦应当返还,但银行对宏*伟公司未返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返还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财政将903万元的专项资金误划至宏*伟公司账户,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误划的行为并非财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仍属于财政公司所有。银行现在实际占有该笔款项,侵害了财政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返还。至于银行与宏*伟公司对扣划行为的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合意,财政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该扣划约定对财政公司并无约束力。第二,宏*伟公司获得不当利益,是财政的错划行为与银行的扣划行为在客观上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银行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对宏*伟公司的部分债权,获得了利益。而且,银行在扣划款项时也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因为在财政误转款项之前,宏*伟公司的账户已被司法冻结,且长时间无资金往来记录,银行作为开户行、债权人和协执机构,知晓且应当知晓该情况。更何况,银行曾将大额款项贷款给宏*伟公司,按照交易常理,银行应当对宏*伟公司的相关情况有基本了解,而宏*伟公司并无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资质。所以,银行在该账户内扣划款项前,鉴于该账户的特殊性,以及对宏*伟公司状况的了解,以及该款项备注的“专项工程”特定用途等情况,银行应当进行合理审查,其未作审查即扣款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第三,银行贷款给宏*伟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对宏*伟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并承担宏*伟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现在财政公司因一时的错误汇款行为,将承担宏*伟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如果因其错汇行为将原本由银行承担的风险转嫁给财政公司,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宏*伟返还234万,银行返还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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