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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继续?

合同纠纷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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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蔡甸法院审理了一起 “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随起诉状而来的还有一张病危通知书。

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朋友关系,2020年来,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周转,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多次讨要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张病危通知书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原来,原告已77岁高龄,住院多次,身体状况不容乐观。考虑到原告的情况,承办法官立即安排近期开庭,不幸的是,原告于开庭前两天去世了,原告一家沉浸在悲伤的情绪中。斯人已逝,但案件不能置之不理,承办法官联系到逝者的继承人向其阐明参加诉讼的程序并征询其参加诉讼的意见,处理好相关手续后,法院再次安排开庭并及时判决。近期原告方告知承办法官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感谢法院保护诉权、实质性化解纠纷。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变化存在多种复杂的情形,要根据当事人身份属性、诉讼地位等因素具体判断。

情形一:原告当事人死亡

原告死亡后,法院应中止诉讼:

1.原告继承人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恢复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原告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则诉讼终结。

情形二:被告当事人死亡

被告死亡后,法院应中止诉讼:

1.被告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诉讼终结;

2.被告有遗产,且有接收继承的继承人,则由接收继承规定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且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告(即逝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被告有遗产,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应由遗产管理人来承担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遗产管理人有效。

情形三: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

1.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则终结诉讼;

2.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则终结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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