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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怎么写借条

债权债务2019-07-17|人阅读

借条

借款人:姓名、身份号码、性别、工作、住址、联系电话

出借人:姓名、身份号码、性别、工作、住址、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大写)_____元,(支付方式/银行卡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小写________元,期限_____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生的一切法律任。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向出借人出相的利息______月。

日期:

借款人:

注意:

1、有担保人的课添加担保人签字,并明确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可约定担保期限。

《担保法》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约定诉讼管辖,可从原、被告及履行地任选一个。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可约定因追诉上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有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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