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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同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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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专职律师

律师手把手教你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继承2019-03-29|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于1985101日生效,至今没有重新修订。根据该法,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一种遗嘱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形式和要件。但是,中国经济社会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30多年前,中国还没有打印机、没有手机、没有网络、没有微信。30多年前,中国人还不知道什么叫股票、什么叫股权、什么叫基金、什么叫期货。30多年前,《继承法》开创了遗产继承的先河,但是, 30多年后,面对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继承法》有着太多无法处理和解决的遗产矛盾和纠纷。加之很多立遗嘱人对《继承法》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全凭着自己的想象力和理解力撰写遗嘱,更是让遗嘱的效力和效果大打折扣。

近日,本律师接到不少遗产继承的当事人咨询,许多客户对立遗嘱的形式、方式及方法均感到困惑不解,为此,本律师结合平时的工作实践,觉得有必要写一篇专业的文章以传业授道解惑,供有遗嘱需求的有识之士赏鉴。

一、要有立遗嘱的良好心态

中国人最忌讳的话题是死亡,但凡和死有关的东西都为中国人所深恶痛绝。比如:中国人在选手机号、车牌号、房号的时候都是极力回避4这个数字的,因为4和死谐音嘛!伟大儒学家孔子也曾说过:“未知生,焉知死”,意思就是说你活着的事情还没弄明白呢,哪有时间去思考死去的事情。所以,无论是自我意识里还是传统文化里,中国人对死字都是非常避讳的,不似外国人对待生死这般豁达。

中国人没有立遗嘱的传统和习惯,因为遗嘱是和死相关联的事情,一般都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事情。除非是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了,才在弥留之际不得已而勉力为之。我们常见的情形都是在医院病床前或者家里卧榻上草草交待了事,甚至还没来得及说完就驾鹤西去了。通常情况下,中国人对待遗产的心态是顺其自然,行将就木的人也不愿再去操心思,认为子女不会为财产闹矛盾,“船到桥头自然直”“儿孙自有儿孙福”,两腿一蹬,两眼一闭,之后就不再过问人间世事,百年之后的事情交给儿孙去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交给法律去解决。

但是,对于这样的想法或者做法,逝者可以入土为安,生者却为此苦恼不已。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坚硬的商品货币法则面前,温情脉脉的亲情面纱显得薄如蝉翼。”老人在过世之前没有做好继承安排,很有可能给亲人留下一大难题、埋下一大隐患。如家庭的老人突然离世,子女互相猜忌,到底是谁隐匿了老人家的贵重物品;老人的存款没有告知家人银行密码,且没留下遗嘱,银行必然会拒绝提取相应的款项;若老人遗留下的是房产,继承人不得不四处去开证明、做公证,费尽周折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若老人遗留的是动产或者现金,那么这些物品存放在何处,交由谁保管,则很有可能成为旷世谜局。若逝者身份是企业家或者财产关系比较复杂的人,则情况更加复杂,比如没有推荐合适的继任者,导致公司人事纷争,公司管理陷入僵局;没有安排技术、资产交接人员,导致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商业经营信息无人接替;没有指定股权继承人导致合法继承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者多名继承人同时争夺公司股权,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庭;没有安排公司事务代理人员,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因人数达不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无法正常召开或者即将到期的专利无人续缴费用而竟然失效等等。

既然立遗嘱这么重要,那么本律师建议,老年人应当立遗嘱,拥有财富的中年人也应当立遗嘱,且立遗嘱一定要在提前谋划、调查研究、深思熟虑、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情况下订立。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把自己的人生句号划得圆满,才能真正的爱孩子,爱家人,爱生活。只有这样做,才能避免让亲人为财富反目成仇,才能让财富交到自己想交的继承人手中,才能让企业基业常青、家业永续传承。

二、立遗嘱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遗嘱中进行了安排

最常见的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继承上的安排。比如:某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写道,家里现有多少存款、几套房产、若干股票、些许金银珠宝及少量古玩珍品等,我决定在我百年以后,我老伴分得多少,儿子分得多少,女儿分得多少,此嘱,签名。这种遗嘱最大的问题就是大男子主义,不尊重妇女权益,没有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一部分先分割出来,所以这些财产的部分不是遗产,遗嘱自然也是部分无效。

(二)将个人财产遗漏,未做安排

如果在遗嘱中遗漏了部分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而继承人中或许有立遗嘱人不想将财富传承给他的人。比如:王某将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女辛苦抚养长大,但王某老后,养女非但没有好好尽孝还百般虐待王某,因此王某的遗嘱里没有留给养女的财产份额,但王某的遗嘱中却将其持有的股票遗漏,遗嘱中亦没有剥夺养女的继承权,故对于这部分股票的财产权,王某养女将依照法定继承获得相应份额。

(三)被继承人对于特定财产不具有合法的继承资格

这种情况很多。比如:李某女儿考上大学后在城里工作,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不再属于李某所在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李某女儿对于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往往就无法继承。

(四)对特殊人员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里有关于特留份的规定,即在遗嘱当中可以给一些法定继承人不分配遗产,但是必须要给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留下一定的财产份额。

比如:孙某有一个残疾儿子,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救助渠道,但是孙某的遗嘱中未对残疾儿子的生活作出规划与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酌情判给孙某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再比如:钱某是一个企业家,在其突发脑溢血之前,与秘书小李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当时秘书小李已经身怀六甲,但钱某所立的遗嘱却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若小李起诉到法院,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法院亦会酌情判决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语言表达有歧义

法律语言博大精深,如果表述不规范,不仅词不达义,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因此遗嘱中要尽量使用简单、规范的法言法语去陈述。

2002年,谭某在医院病逝,学校领导根据其遗言找到了一份由其亲自书写的遗嘱诗歌,并在出殡当日当众宣读:杏坛从教数十年,含悲蘸泪立遗言;莫叹我先驾鹤去,撇下贤妻实堪怜;自与王氏良缘结,照顾体贴倍周全;相依为命情义笃,千言万语说不完;晚年生活有难处,还请组织多帮忙;继子学校能安排,我的心中免挂牵;儿女回家常看看,善待老人理当然;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生清贫少积蓄,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留给贤妻度余年;儿女不要争遗产,谁也无需道短长;不盼子女多孝敬,惟求不把麻烦添;骨灰撒到湘江上,常伴家乡碧水眠;此事仰仗生前友,含笑九泉也心甜。

接过一纸浸透着丈夫深情厚意的遗嘱,妻子不禁潸然泪下。然而,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211月,丈夫的养子将她起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令谭某留下的11858平方米的住房和银行存款应归他继承。

养子认为,养父遗嘱中“房屋自当归妻住,谁想占用都无权”一句中的“归妻住”,并不等于归妻所有。“住”的含义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更谈不上继承权。“谁想占用都无权”中的“谁”是范围代词,也可以理解成特指妻子及她的儿女。再一个就是遗嘱中所提“省俭攒点过河钱,此款归妻去支配”中的“支配”二字,支配是指挥、调度的意思,也不是指归妻子所有。对于这笔钱款,养子认为,他也可以花,自己同样有继承权。  妻子则认为,自己与谭某系合法夫妻,且感情笃深,谭某平时起居及患病住院期间都是她一人照顾。谭某遗言中对房屋和钱的处置已很明确,不能只读上句不读下句,更不能断章取义,歪曲死者生前的遗愿。她同时认为,养子从没有对他的养父尽一天赡养之责,没有尽到养子义务,故不应主张继承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生前虽立有遗嘱,但并未对所居房屋应享有份额的所有权进行处分,故对其所享有份额应法定继承,由其养子、妻子各半继承。

因此,本律师认为,立遗嘱人如果确有立遗嘱的意向,一定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用法言法语规范、严谨、准确表述,否则可能弄巧成拙、事与愿违。

(六)形式不完备

立遗嘱却不写“遗嘱”二字,这种情况匪夷所思但并不少见,有些遗嘱用“立书定则”、“一封家书”,有些人在遗书中对遗产作交代,但遗书中对遗嘱的形式却尽不完善。

有些遗嘱签名不完整,不用规范字体,比如,有些地方把姓氏“樊”写成“范”、“傅”写成“付”等,有的老人喜欢写行书、草书,字迹潦草不易辨认。

还有些遗嘱年月日不完整,只写月、日而不写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就无法判断先后顺序。甚至有的遗嘱都不写明日期。

(七)签名真实性遭质疑

签名是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的,但是实务中存在由于立遗嘱人留下的可供比对的检材较少而无法鉴定的情况。

有时候,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经病笃,因此签名与身体健康时的签名有差异,导致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律师建议,立遗嘱的时候,对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在以后发生争议时,辅证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

(八)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遭质疑

这是遗嘱继承纠纷中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比如:邵某女儿对邵某比较孝顺,因此邵某的遗嘱中明确遗产由女儿继承,儿子不服,提出“立遗嘱人邵某订立遗嘱之时已经身患重症,已经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邵某所立遗嘱无效”。

本律师建议,财富传承早规划,一定要在个人身体健康、意志清晰时订立遗嘱,同时对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于说明遗嘱订立时的真实状态。

(九)针对遗产做出了部分后辈不能理解的安排

俗话说“不患贫而患不均”,当对遗产继承做出不等额的分配或者剥夺了某人继承权的时候,后辈常常就会争得鸡飞狗跳,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如果立遗嘱人坚持做这样的安排,建议对分配原因做出解释说明,将来即使有纷争,也让后人或裁判者相信这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十)受遗赠人没有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传承安排落空

有一个案例:祖父马某对孙子特别疼受,于是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中的一套房产由孙子继承。祖父过世后,在国外读书的孙子得知这遗嘱内容后深深感受到马某对自己的爱意,但由于中国人内敛的性格,孙子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祖父的这一安排。最后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纷时,孙子却无法获得祖父留下的房产。

原因在于《继承法》中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孙子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马某的继承安排属于遗赠。马某孙子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导致隔代传承的安排落空。

三、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代表没有缺点

在五类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很多人包括有些律师都认为“遗嘱最好进行公证”,本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过于绝对,有时候“优势恰好是劣势”。另外,过于昂贵的公证费用,往往也遭立遗嘱人诟病。

比如:厉某被儿子带到公证处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订立公证遗嘱后发现儿子不如女儿孝顺,且女儿的经济状况不如儿子。于是厉某又偷偷地自书了一份遗嘱。我们相信厉某后来订立的自书遗嘱才是最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最终产生纠纷时,不得不以订立在先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当个人对于身后事安排还没有形成定论之前,可暂不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如果立了公证遗嘱,同时又想变更的话,一定要记得撤销原先的公证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者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二)自书遗嘱:最普遍,也最容易出问题

1、夫妻共同订立遗嘱

夫妻“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情况极为罕见,而死亡时间先后顺序会导致共同遗嘱产生大量问题。比如,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是部分生效还是未生效?活着的一方将来想撤销、变更共同遗嘱怎么办?且共同遗嘱中“语言精准度”要求更高,更容易产生歧义。

为了避免纷争,强烈建议夫妻双方即使对于身故后财产有一致的安排意愿 ,也一定要分别订立遗嘱。

2、打印遗嘱

1985年《继承法》生效,而第一款带中文字库的针式打印机问世是在1988年,因此,立法根本没有考虑打印遗嘱的形式。但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大量出现。关于打印遗嘱的纠纷也大量涌现。

打印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研究发现:在浙江省内,如果遗嘱其他形式全部完备无瑕疵且有其他辅证证明,一般会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实务中,打印遗嘱的制作主体会导致该份遗嘱的定性发生变化。如果是本人打印后签名写上年、月、日,有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打印则可能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有见证人的相关要求,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要求,那么该份遗嘱又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继承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建议大家订立遗嘱时能亲自书写的,尽量不用打印遗嘱形式。

3、不写年月日

不写年月日的遗嘱需要后人去推测遗嘱书写时间,特别是留有多份遗嘱时,就无法判定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而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为了少给后人添麻烦,就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清楚注明年、月、日。

4、文字有涂改

如果文字有涂改,争议焦点可想而知,“到底是谁涂改的,原意是什么,为什么涂改?”遗嘱是对身后事务做出安排的重要文件,务必保持清晰、简洁、无修改。否则,遗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最多的遗嘱

所有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是目前实务中被认定为无效最多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法律规定。而《继承法》十八条对于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进行了列举。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原因就是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问题如下:

1、只有一个代书人,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要求;

2、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有两位代书人签名;

3、代书人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最为常见)

生活中,人们常常让自己身边信赖的人代书或见证,而这些人又常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千万注意,不要让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

4、见证人没有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

比如:朱某作为见证人没有参与遗嘱形成的整个过程,立遗嘱的间隙出去抽了烟,等遗嘱书写完成后再回到房间作为见证人签字,最终该份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四)录音遗嘱:不建议采用这种形式

实践中录音遗嘱较少出现。律师强烈建议不要采用该遗嘱形式。因为一方面,录音遗嘱也有见证人的要求,代书遗嘱的问题就是录音遗嘱的问题。另一方面,录音遗嘱会存在口音问题,而口音会导致歧义。

举个例子:某学校来了一位新教师,姓卞,由于住房紧张,被安排在平房暂住。一天中午,领导为表示对新同事的关心,特来看望,不巧,那位新来的老师刚好洗完头,正好到门外倒水,领导一闪身,问:“是小卞吗?”新教师赶紧回答:“不是小便,是洗头水。”正是:听音不认字,误会由此生,同音不同字,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五)口头遗嘱:最难认定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袁宝璟,辽宁辽阳籍亿万富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人称“北京的李嘉诚“。袁宝璟因受到恐吓、敲诈,遂雇凶杀死昔日朋友。2006317日上午,袁宝璟在辽阳市被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被执行死刑后,其妻卓玛因遗产纠纷被袁宝璟与前妻之子告到法院。

据报道,雇兄杀人案宣判当天,袁宝璟穿了一身白色运动服,还戴了一条洁白的哈达,一脸微笑地走入法庭和家属打招呼。当法官宣布,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三人立即押赴刑场时,袁宝璟大喊:我不服,我要检举!执行当天,袁宝璟已经没有机会订立书面遗嘱了。律师解释说。

虽然未及留下书面遗嘱,但袁宝璟在临刑前说出的十几个字,竟最终确定了亿万家财的归属。遗产案审理中,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证明说,在袁宝璟执行死刑前,亲属们一起会见了他。袁宝璟的大哥突然提及股票等财产如何办,袁宝璟回答说: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这寥寥十几个字是袁宝璟死前惟一一句关于财产的交待。这一情节也得到了辽阳中级法院一名当班法警的证实:他被执行前应该没有时间写遗嘱……亲属会见时我在场,袁宝璟说家里的财产都要听卓玛的,这话我记得。卓玛母子据此答辩,袁宝璟生前已经立有口头遗嘱,将卓玛指定为唯一遗产继承人,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但原告方认为口头遗嘱不成立,因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作为口头遗嘱的证明人。 法院认定口头遗嘱成立 法院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夕,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对家属进行了明确交代。法院认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虽系亲属,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两人与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而且在卓玛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的情况。 判决指出,袁宝璟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应认定他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行使法定继承权的法律条件。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不要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的,就不是一般情况。口头遗嘱的效力是最难认定的。因为法律上对于危急情况的理解较为严格。实践中,死前几小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只要不被认定为危急情况,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在这几个小时内完全有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可能性。

四、立遗嘱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

遗嘱订立的关键要点:一是内容必须合法有效;二是形式必须合法完备。所以立遗嘱人一定要在生前订立一份合法合规、法律形式上没有任何漏洞的遗嘱。本律师特别提醒三点:一是遗嘱订立人的遗嘱能力。若遗嘱订立人已经病入膏肓或者已经老糊涂了,那么遗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二是书写遗嘱要用最准确、最严谨、最规范的语言。若遗嘱订立人随意使用一些非法律术语或者用错法律术语,那么遗嘱就不能按照其真实的表达意思执行。三是选择效率高容易被认可的遗嘱形式。在遗嘱之外,还要有其它辅助形式佐证支撑,并且最好有专业律师在场指导见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70%的案件未立遗嘱,剩余30%有遗嘱的案件中有60%的遗嘱被宣告无效,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遗嘱案件中,甚至个别情况是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机构代书的遗嘱,亦被认定无效。这些遗嘱在委托手续上均存在问题,即不是被继承人亲自委托的,或者遗嘱上只有律所公章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或者仅人有1名律师见证等等,导致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若是立遗嘱人有一些人生事件导致遗嘱应当改动,则必须修改遗嘱。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生育子女之后;购买不动产或者出售不动产的时候;亲友或者本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时候;配偶或者其他继承人离世的时候。这些情况下,遗嘱的修改更应当谨小慎微,并有专业律师的指导。

而如果是企业家的财富传承,就需要进行一项财富传承的规划,这个财富传承的规划,绝不是简单地立一份遗嘱,而是要做一整套特有的安排,要聘请专业律师根据传承人特有的财富架构,来量身订做一个周密的法律操作方案和法律实施方案。同时,企业家立遗嘱前要预先盘点自己的资产,制作一个书面的文件,对于那些资产数额特别庞大、种类特别繁多、结构特别繁杂的富裕人群,甚至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制作一份专门的资产手册。

另外,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也是遗嘱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工作项目包括: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仔细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并在必要时进行公证;保管遗产;对于紧急的债务和税款要及时地清偿;定期向继承人进行通报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遗嘱律师应当是年轻律师。有人说律师是资历越老越吃香,但是,遗嘱律师却应当是年轻的。因为如果遗嘱律师的年龄比委托人都大,那么由这位律师来管理并且向家属公布遗嘱的几率明显要比年轻律师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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