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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辩护人你到底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律师答

刑事辩护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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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明确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2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法条意思很明显:虽然被告人不认罪,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

换到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还有,《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第2款、《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35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等也有相关规定。

二、亦合情合理。

无论是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等,律师辩护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使无罪希望不大,也不能轻易放弃无罪辩护。但其实,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等并不冲突,其相对独立。在无罪辩护等行不通或行不太通时,要学会将各种辩护形态向量刑辩护转换,“不敢从无,但可以从轻”,这也是基于现实主义的立场考虑。

具体观点可参阅陈瑞华教授的论文——《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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