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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云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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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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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是否能有赔偿

离婚2020-07-25|人阅读

接触离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遇上这么个问题:男方出轨,我要跟他离婚,我要让他赔偿,我要让他净身出户!此时,我们只能无奈的解释道:即使是真的证明出轨了,也不可能净身出户的,甚至可能对财产的分割也不会有多大的偏移。

老百姓所说的出轨,一般来说,是包括最基本的“微信聊骚”到最严重的“同居”甚至“重婚”。其中情节不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可能赔偿、可能略微影响财产分割,而重婚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婚姻相关法律法规对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赔偿的规定主要见以下几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对损害赔偿情形的根本规定,而其他条款可以理解为规定条款如何适用。可以看得出在法律层面,对于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重婚、同居、暴力、虐待。所以对于一般的轻微行为,如聊骚、约会,要求损害赔偿的诉求就失去了根本依据。没有法条的支持,通常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原文说的是“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规定在财产分割上进行偏向判决。所以所谓的净身出户,就更加是无稽之谈,无法可依。那只是一些电视剧中不切实际的理想罢了。

下面以笔者执业的上海法院为例,通过列举几个案例,展示下裁判态度。

(2010)徐民一()初字第6754:婚外情过夜,原告主张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413:婚内嫖娼,被告主张精神损失50万元,法院认为确有过错但没有达到法定的过错程度,不予支持。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907:婚内原告将被告砍伤过,被告主要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过错,但该事故纠纷已由公安作过处理,且被告仅构成了轻微伤,当时也原谅了原告,故被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16)沪0115民初46470号:原告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告要求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2016)沪0110民初1201号:原告婚内重婚,被告要求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支持5万元。

从法院的实际判决可以看出,首先法院对于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是比较严格的,没有对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做扩大解释;其次,对于确实违反婚姻法几种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便是非常严重的重婚行为,也只是酌情支持了5万元,可见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尺度,是比较严格的。笔者也研究过大量关于精神赔偿的案例,包括离婚纠纷及其他人身损害及人格权等纠纷,法院在所有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尺度,赔偿额几乎不会超过10万元。所以,因对方出轨行为,希望得到大金额的财产利益甚至净身出户,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是实现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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