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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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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大黄脸表情包有版权某牛APP捂脸奸笑等表情侵权赔偿30万

著作权法2020-08-19|人阅读

我们每天都使用的微信“大黄脸”表情包,属于某讯公司创作完成的作品“微信表情系列1.0”,某讯公司享有著作权,在微信软件中专有使用微信表情。

X曙公司运营“某”App,该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某牛”App中有使用“捂脸”“奸笑”“嘿哈”等六个聊天表情,与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图标相同。

讯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X曙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X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X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牛”App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X曙公司赔偿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被选为《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本案中,讯公司对著作权的保护策略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创作完时成立即在线上申请时间验证。

著作权是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须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的日期,证明的方式有很多,申请版权登记就是一种相对权威的证明。但是,我们申请版权登记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准备登记的材料需要时间,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作品泄露被剽窃,会让著作权人满身是嘴也说不清。为了“抢时间”,讯公司采用的是创作完时成立即在线上申请时间验证。

讯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和8月29日,依次申请对文件“新增小表情0729.zip”和“大黄脸.zip”进行证据保全,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验证,并下载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大黄脸.zip”中包含涉案微信表情,“新增小表情0729.zip”中包含除“皱眉”表情以外的涉案微信表情。又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对文件“微信小表情20161018.zip”进行证据保全,该文件包含除表情除外的涉案微信表情;于2016年11月28日对文件“黄脸的历史1.jpg”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文件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均载明“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并显示了各自的数字指纹。成为本案认定著作权的关键证据。

二、版权登记不能少

时间认证的优势是快,但它不能替代版权登记。因为我们在申请版权登记时除了“创作完成日期”、“是否发表”等情况进行说明外,还会对作品的创意来源、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等进行说明。尤其是对作品独创性的说明,将来发生侵权行为时,它是进行作品比对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讯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对“微信表情系列1.0”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84306号,作者为讯公司,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微信表情系列1.0”中包含涉案微信表情。

三、作者声明巧应用

本案中,涉案作品的作者黄某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声明,称其是讯公司的员工,是“微信表情系列1.0系列”美术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84306)的设计者,“该作品的创作理念来自本人所在的设计团队成员的共同商议,系在公司‘QQ表情’的基础上,由本人根据公司的要求创作,在与团队成员共同沟通下,由本人具体设计、制作完成,并由公司最终确认定稿、发布,公司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与该作品相关的责任也均由公司承担,与本人无关。”梁某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声明,称其是讯公司的员工,“于2016年8月29日,在公司‘时间戳作品保护’内网上传由公司员工黄某创作的‘微信表情系列1.0系列’美术作品(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84306)。”

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讯公司,这种类型的作品在版权登记时已经向版权主管部门提交过相应的说明。在维权时,作者特别提出声明,我认为不仅是锦上添花,它会使主办法官对作品创作的情况形成心理确信;也会令主办法官由衷地认可著作权人对知识产权的严密保护,所以,我认为这个策略堪称“巧思”。

学习典型案例,有一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优越感。

参考资料:

《(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书》

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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