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东海(化名)系晓程公司(化名)的外贸部主管,主管涉外业务;徐谦(化名)系晓程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负责生产物料的采购。许东海做晓程公司高管的同时,是海马公司(化名)的实际控制人。许东海利用职务之便,复制了晓程公司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技术信息,许东海将这些代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码制作电表,然后通过海马公司向朝鲜平壤合营公司出口。许东海负责出口及销售电表,他本来就是晓程公司的外贸部主管,做起业务是轻车熟路;徐谦负责采购电表元器件、加工及后续焊接等,他本来就是在晓程公司生产部负责采购,该采购什么样的元器件、经过怎样的生产流程,他也是游刃有余。两人配合,闷声发大财。
晓程公司发现这个情况,不淡定了:公司花了两百多万研发的成果,就这样被自己的员工盗用。真是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公司的合法权利。但是,损失大、举证难,咨询过律师的意见,决定报警,通过侦察机关的侦查手段确定侵权事实,先刑后民;让盗取商业秘密的贼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
2017年6月,徐谦、许东海先后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东海、徐谦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谦与许青海合谋侵犯被害单位商业秘密,并相互分工配合,共同分赃获利。被告人许东海、徐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判决:许东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万元;徐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万。一审宣判后, 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东海、徐谦不仅要吃四年牢饭,还要支付罚金。除此之外,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许东海、徐谦侵犯晓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进行了认定,晓程公司因许东海、徐谦的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晓程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他们索赔。当年闷声发的财,不过是黄粱一梦,凉了。
许东海、徐谦是真的凉了,他们供职的晓程公司怎样呢?我们从这个案例里面可以看到晓程公司在发现权利受损的时亡羊补牢的正确的反应。笔者认为,“亡羊”的过程是值得反思的。
一、究竟外贸部的主管是怎样获得企业的核心机密的?保密机制不应考验人性。例如,公司规定了每个人对公司的核心机密都有保密义务,然后签署了《保密协议》的人都有机会接触核心机密,就是在考验人性。这种设置相当于每个人都拥有一把公司保险箱的钥匙。
二、业务部门的高管究竟是怎样和生产采购部门的采购员勾结到一起的?笔者并不是主张限制各部门的联系,但在用人上,公司应当避免在各敏感岗位上安排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例如,出纳和采购员是两口子、销售员和采购员是两兄弟,这样的设置随时随地都在考验人性。
参考资料:
《(2019)京01刑终329号刑事判决书》
《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