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有人认为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然,涉及到一些财产赠与,不能及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因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特殊情况外),对于受赠人更有保障一点,可以考虑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