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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青律师
王金青律师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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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19-06-10|人阅读

最高法院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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