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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对方的名字,离婚后一人一半吗?

离婚2020-03-29|人阅读

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加对方的名字,离婚后一人一半吗?

案例一:无附加条件加名,原则上视为共有财产。

父母在婚前全额给女方买了一套房子,婚后男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女方就答应了。现在夫妻双方在闹离婚,男方主张要女方给付房子价值的50%补偿金额,这主张合理吗?

律师说法:

“婚后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因此本案中,男方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请求一半的补偿金额,原则上是合理的。

案例二:转化为共有财产,也要承担相应债务。

赵女士和丈夫小王是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15年4月,由小王的父亲出资280万元购买了南京江宁某楼盘的现房一套,并为其出资装修,该房产登记在小王一个人名下。同年10月,小王和赵女士登记结婚。11月,应赵女士的要求,两人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加名登记,将该房产加上了赵女士的名字,变更为两个人共同共有。2017年春节后,赵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然而,丈夫小王却提出,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是自己向父亲借款购买的,小两口没出过一分钱。赵女士非常气愤,说从买房子到结婚,再到后面房产证加名,小王从来没提过借钱的事。现在到离婚要分房子了,买房子的钱就成了借父亲的?见赵女士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小王拿出来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表明,小王为购买及装修该房屋,向父亲老王借款32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2%,10年之内还清,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小王表示,这份借款合同是买房和装修时和父亲签订的,对合同的真实性,他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于小王的婚后加名行为使得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为购买该房屋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赵女士如请求分割房屋财产,应当同时负担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及利息。

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对方加名字的,那么原则上离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可以均等一人一半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借的款购买的房产在一人名下的,婚后才登记到双方名下,那么债务也是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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