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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龙律师
李延龙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筹备组成员可否既当筹备组人员,又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房地产2018-12-29|人阅读

很多街道办、居委会、小区业主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都可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有的业主既是筹备组的成员,又入选了业主委员会,这两者能否同时担任?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根据我们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文禁止业主既是筹备组成员,又入选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建部2009年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以上表明筹备组成员是可以入选业主委员会的。

但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了筹备组做好下列筹备工作,其中包括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这里,大家可能会考虑这会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形。其实不然,该条款中也同时规定了筹备组需要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包括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有异议,都可以提出,这从程序对选举程序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 当然各地规定不一,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该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选举程序公正,防止筹备组成员操控选举。

但是就我个人而言,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热心业主、有能力的业主想要参与治理好本小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小区业主们的积极性。个人建议,若是筹备组成员入选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那么该业主就需要停止在筹备组的工作或者放弃进入业主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操控选举。当然以上也只是我的个人见解,希望以后大家可以多多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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