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1)是由于离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2)是基于过错而发生的损害赔偿;(3)是侵害对方配偶的权利、造成婚姻关系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4)是发生在婚姻领域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这些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权利中的法定义务,构成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包括:第一,重婚、与他人同居,侵害了对方配偶的配偶权;第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了对方配偶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表现为: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造成对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等损害;对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的损害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
(4)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本条增加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违法行为,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强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正确的决策。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包括两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