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比起具体行政行为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发展:
首先,将法律行为扩大到事实行为。
其次,从单方行为扩大到双方或多方行为。
最后,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展到除政治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包括社会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合法性审查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