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于2018年9月15日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推销员工作,签有2018年9月15月至2020年9月14日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固定工资为5000元。后因市场不景气,推销工作停滞,某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7月5日协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付张某两个月经济补偿金10000元,其中扣除个人所得税90元。当地201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860元。张某不同意。请问,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是否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答: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不应扣除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司与张某2020年7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地201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860元,张某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并未超过上年度年职工平均3倍,属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