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典当业务流程的实务经验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0日,石家庄WH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WH典当行)向LDS出具当票,当票载明当物为车牌号为冀A×××××的凯宴汽车一辆,估价为1294117元,折当率为85%,典当金额为110万元,综合费用30800元,实付金额为1068200元,典当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28日,月费率为2.8%,月利率为0%。同日,WH典当行扣除综合费用后,将当金1068200元支付给了LDS,LDS向WH典当行出具收条,载明收到WH典当行现金110万元。典当期限到期后,LDS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9月30日、10月29日、12月4日、26日进行续当,2014年12月26日,LDS向WH典当行偿还该当票下当金1万元,典当金额降低为109万元,后LDS又分别于2015年2月3日、3月2日、3月31日、4月28日进行续当,2015年6月10日,LDS又向WH典当行偿还该当票下当金9万元,典当金额降低为100万元,2015年6月11日,LDS又进行续当,2015年7月7日,LDS进行最后一次续当,续当期限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31日,YC向WH典当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对LDS向WH典当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如LDS在2015年9月13日前未清偿当票所确定的全部典当本金及综合费等,则WH典当行可依法处置典当物(车牌号为冀A×××××的汽车)。如处置典当物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及综合费及处理车辆所花费的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过户费等,YC对剩余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后,LDS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偿还当金及综合费。2015年12月3日,WH典当行委托河北金森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拍得70万元,河北金森拍卖有限公司收取WH典当行拍卖佣金2000元。至此,LDS尚欠WH典当行当金323833元。2016年10月,WH典当行针对LDS拖欠的323833元当金及息费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LDS返还WH典当行当金基数323833元及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LDS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认为:1.续当期不连续,未扣除延期处分典当物的损失;2. WH典当行单方处置当物的行为无效。经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票及续当凭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关于WH典当行单方处置当物的行为是否有效,WH典当行与LDS对当物在绝当后的处理未作约定,WH典当行单方拍卖当物的行为确有不妥,但LDS没有在一审法院院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视为其未提出评估申请,认定WH典当行单方拍卖当物的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今,典当行公司众多,然而其业务模式多有不规范之处。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得出,一、绝当后的续当行为仍然有效。《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典当行有权依约或依法处置绝当物。此时,典当行有认可当户绝当后续当的权利,并无绝当后为当户续当的义务;二、绝当后典当行无权继续收取管理费。绝当后,当户是否仍需支付综合费,《典当管理办法》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并未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继续收取管理费的请求,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支持了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因此,典当行在绝当后可及时处置当物,降低当户和自身的损失。三、对于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当物,在未约定绝当后如何处置当物的情况下,典当行无权通过变卖或拍卖处置当物。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偿。原告与被告李东硕对当物在绝当后的处理未作约定,原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典当行可事先协议约定绝当后处置当物的方式。未做约定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经司法拍卖处置当物。以达到规范经营,降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