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已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涉诉债权,是否还能向保证人主张涉诉债权?
债权人未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涉诉债权,因此可向保证人主张。
2.债权人是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主张债权还是以整体抵押物价值为限?
抵押金额应以抵押物实现的价值为准,以主债权范围为限,最大限度保护和救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与2参考案例:(2018)津01民终3403号
3.虽与银行签署的了借款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但是如果银行无法证明依照借款合同实际发放借款,那么,银行不能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18)津01民终1498号
4.银行单方更改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借款方是否可要求赔偿?
如借款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无法推翻双方已经签署并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
参考案例:(2018)津01民终2342号
5.如有合同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债权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的费用。
参考案例:(2018)津02民终4766号
6.银行未严格依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审查是否可以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无效?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如未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存在非法目的,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7.债务人不能以与债权人存在诉讼事宜为由延迟履行还款义务。
6.7参考案例: (2018)京02民终3646号
8.金融机构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并未改变诉讼标的的性质,即应依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参考案例:(2018)京民辖终27号
9.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如《抵押合同》非物权所有人本人签字且银行无法取证自己履行了审查义务,则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2018)京02民终2587号
1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罚息属于按罚息利率计收的利息,亦属于利息的一种,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参考案例:(2018)京03民终5054号
法律依据:
1.《担保法》司法解释128条(诉讼主体) 1.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担保法》司法解释123条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3.《物权法》194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物权法》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法》司法解释44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6.《担保法》司法解释75条第2款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