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当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发生伤残或死亡时,如果能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便会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过程中,着力收集提供以下证据:
其一,证明自已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其二、证明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的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