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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应良律师
周应良律师
云南-昭通
主办律师

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8-09-25|人阅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可以充分证实,从201677日起,被告批次批量到原告处赊购铝门窗,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至20161019日被告到原告处赊购铝门窗货款共计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131日支付5000元,尚欠25000元未支付。被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尚欠25000元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应当作为本案的债权确认书,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铝门窗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间有铝门窗买卖行为,原告已向被告交付铝门窗材料,被告也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2.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能充分证实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标准全面履行铝门窗交付义务,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的铝门窗货款,2018510日经营者XXX之妻YYY打电话向被告催要25000元货款,被告在通话录音中承认欠XXX25000元货款,只是现目前没钱支付,一直在想办法挣钱偿还原告货款。该《通话录音》是YYY使用手机与被告进行通话所录制,从录音原始载体可以看出对方手机号码为被告本人,且现今手机号码均为实名制登记,所以,该通话录音足以证实到通话对方系被告本人,亦能证实到被告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3.被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如果被告认为未拖欠原告货款,应当正面出庭进行抗辩,而不是拒不出庭应诉;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就否认欠款存在的客观事实,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沉默行为可以认定为对事实的默认。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借条》及《通话录音》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份证据均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下欠货款的事实,请法庭依法核实,对上述三份证据予以采信作出公正判决。

二、原告已向被告全面履行铝门窗交付义务,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25000元铝门窗款,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铝门窗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876.91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25000元铝门窗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铝材货款2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从20161019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876.91元。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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