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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应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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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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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协议

债权债务2018-09-26|人阅读

付款协议

甲方:鲁甸县XXXXXXXXXXXXXX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1MAAAAAAAAAAAAAA

住所地:鲁甸县AAAAABBBBBBBBBB

经营者:尹MM,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XXXXXXXX,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鲁甸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38XXXXXXXXX。

乙方:舒BB,男,汉族,19BB年BB月BB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BBBBBBBBBBBBB,四川省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BBBBBBBBBBBBBBBBBB,联系电话:151830BBBBBBB。

乙方在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多次到甲方经营的采石场赊购砂石料。经双方结算,乙方共欠甲方砂石料款680000元,经甲方催要,乙方于2018年2月12日向甲方出具《欠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支付甲方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货款680000元,乙方定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乙方定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甲方货款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二、乙方应按期足额将货款支付至甲方经营者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小企业支行;卡号:6228 4638 JJJJJJJJJJJJJJJJ;用户名:尹MM);

三、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自愿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所有货款时止)。若乙方到期不支付货款,甲方有权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先行垫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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