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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何时可退股(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法2020-09-13|人阅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可请求回购情形(公司法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可请求回购情形(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操作要点

1.行权主体:登记在册股东,存在代持关系的,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

2.行权方式:法定期限内,投反对票,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达异议。

四、注意要点:

1.关于如何界定什么属于公司的“主要财产”以及回购股权中如何确定“合理价格”,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主要财产”,除考虑该财产所占公司的资产比例以外,还要考虑该资产发生变动后,对于公司产生的经营性变化,但究竟如何量化前述标准,仍然属于个案中由司法机关进行“综合因素”考量而最终确定。“合理价格”,目前实践中普遍较多采用司法审计的方式确定公司股权在其回购时点的净资产价值,从而确定回购股权价格,这对于正常经营且配合司法审计的企业并不困难,且确实具有一定的公允性;但对于财产账册缺失/公司资产处于不确定状态或其他导致司法审计评估无法开展的情况下,审计机构往往很难确定该净资产值。

2.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3.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74条收购其他股东股份的,应当完成减资登记。

五、律师点评

1.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导致其股权转让往往受到更多限制,公司法第74条虽然规定了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实现,实践中,异议股东要求回购往往是发生股东之间意见不合,发生激烈碰撞,公司几乎陷于僵局的情况下。尤其是小股东,在难以核实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往往束手无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情形更易实现,只要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股东自身也很容易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套现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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