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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答辩状(行政机关代理人)

行政诉讼2019-05-19|人阅读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案号:xxxxx),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就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进行回复,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称没有给出处理结果,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行为违法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被答辩人于2017年8月3日向答辩人递交关于投诉xxx涉嫌伪造住院病历资料的申诉书。答辩人在收到被答辩人的上述信访申诉书后随即展开调查,答辩人通过采取对涉事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涉事医生以及调取病历的调查方式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在此期间,因该案复杂,答辩人决定延期并于xxx向被答辩人送达延期告知书,随后答辩人于xxxx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答辩人,并同时告知被答辩人至答辩人处获取调查处理回复。至此,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并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被答辩人,故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未就其投诉事项给出回复违法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二、答辩人在处理被答辩人的投诉过程中,并未实施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利或给被答辩人的任何行为,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赔偿其鉴定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被答辩人关于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的基础是行政机关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答辩人在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的调查过程中,并未实施任何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被答辩人的此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前,应当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作出赔偿决定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截止到目前,答辩人并未收到过任何被答辩人的赔偿申请,故其该项主张的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出的鉴定费用,既非答辩人所收取,也非因答辩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产生,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给予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鉴定费,是其向深圳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产生的,根据深圳市医学会所出具的收据显示,出具的时间是xxxx,而本案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投诉的时间是xxxx,即该项费用发生的时间早于其向答辩人提出投诉的时间,更早于答辩人作出调查回复的时间,该项费用的发生与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所作出的调查回复行为无关,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已于xxxx将调查结果告知答辩人,而被答辩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至xxxx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的投诉内容履行了充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答辩人作出回复,在调查过程中以及给出的处理回复过程中,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义务负担以及损失,被答辩人关于确认答辩人未向其给出回复以及给与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且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起诉。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代理人:雷丁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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