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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行政机关视角)

行政诉讼2019-05-19|人阅读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xxxx

被上诉人: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xx(以下简称“原审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投诉作出的回复第(十)项“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明显错误。

接到被上诉人投诉后,上诉人通过询问涉事医务人员、查阅留存在xxxx与封存病历一致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将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材料进行逐一核对等方式,对被上诉人提出的xxxx(以下称“该投诉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找出病历不一致的原因,并依据调查情况向被上诉人进行了回复。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该投诉事项已调查完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无需重新作出处理。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经查,被上诉人与xxx共同签字认可的病历xxx,上诉人从xxxx调取的病历页数为xxxx差距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1、封存病历目录第八项评分表在封存的病历中为双面格式,共三张六页且每页均有内容,医患双方确认的“三张”系张数而非页数。xxxx在病历封存前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中,该评分表在复印过程中均为单面复印,张数由3张变为6张,与封存目录中评分表张数相比多出了3张;

2、封存目录第十项为检验粘贴单,双方确认的张数为两张。该两张粘贴单中共粘贴了五张检验报告单。xxxx在病历封存前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中,该五张检验报告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53-57页)均为单张独立复印,复印后的总张数为5张,与封存目录中记载的两张相比多出了3张。

3、封存目录第十一项病历首页在封存病历中为一张双面格式,xxxx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历及上诉人从xxxx调取的病历中则均为单面复印(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4页、第35页),张数为2张,与封存病历中的“病历首页”相比由此造成1张的差额。

另外,根据封存目录记载,医患双方封存的是病历的主要内容,双方当时并未将病危通知书、病重通知书(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7页)以及入院通知单(上诉人一审证据第38页)记载于封存目录中,由此多出了2张。虽然该2张资料并未记载于封存目录,但均系涉案病历内容,这从被上诉人通过深圳市xxxx(案号:xxxxx)从xxxx复印的封存病历中也可得到证实。

由此可见,封存目录中的35张与上诉人从xxxx处调取的44张病历之间的数额差异主要是由于复印方式不同及医患双方在封存病历目录中记载不全所致,双方在封存目录确认的35张病历也均在上诉人从xxxx处调取的44张病历之中,xxxx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谓的“篡改病历”行为。

至于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供x病历资料,经与xxxx保存的44页病历对比,其中有x页病历资料相同,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交的病历中还有x张未能在xxxx存的病历中找到,具体情况如下:

1、xxxx保存的病历中《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首

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续页》各一页,总共两页。而被诉人提交的病历中有两份重复的《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和两份重复的《首次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续页》,由此造成x张的差额。

2、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中含有一页《出院记录》及两页病情介绍系xxxx直接提供给患儿家属的,并不属于双方封存的病历内容,由此存在3页的差额。

此外,被上诉人提供的41页病历资料来源较为复杂,有的是从深圳市xxxx复印而来,有的是直接从xxxxx处索要而来。与xxxx保存的病历资料相比,缺失以下几页:1、《住院病历首页》的反面1页;2、《新生儿科住院病人家属责任书》1页;3、《关于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耗材告知书》1页;4、《护理记录单(新生儿科)》2页;5、《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分表》3页。而这缺失的这8页,均能在双方的封存的35张病历目录中找到。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投诉时提交的41页病历本身就不完整且含有重复内容,并非xxxx故意篡改病历。

综上所述,上诉人已就被上诉人投诉内容中“双方签字认可的病历有35张,现出现41张”的部分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主要系复印、清点病历的方式等因素造成,属于表面形式的差异,并非实质内容的变化,没有证据证明xxxx存在所谓的“篡改病历”行为。上诉人就此作出的第(十)项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被撤销。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错误认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代理人:雷丁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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