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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开车误事 法律责任自负

交通事故2020-09-18|人阅读

  交通事故维权站|喝酒开车误事 法律责任自负

  律师点睛:一般情况下,车辆行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是饮酒驾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醉酒驾驶,属于刑法处罚范畴,不管触犯哪种处罚范畴,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10月17日,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灵武市马家滩镇国马线行驶至3公里+650米处,与步行至此路段的程某某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经诊断,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左手掌骨骨折、右眼球钝挫伤等损伤。期间,程某某的家属一直联系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肇事司机涉嫌违法行为被拘留无法联系、保险公司在本地无分支机构等诸多因素无法达成赔偿事宜,未能和解。无奈之下,程某某聘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帮其维权。

  在调查了解了此次交通事故的详情后,易索赔团队主办律师与程某某及其家属协商后,确认办案思路如下:1.将肇事司机周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列为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之规定,主张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主张,由周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因此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某辩称他具有单位员工身份,驾驶车辆是工作需要,单位应该承担责任。易索赔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是:交强险系强制责任险,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最终,法官采纳了易索赔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周某某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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