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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责任承担与限额

商法2020-05-18|人阅读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比较小,除了被保险人和车上所有人员之外的其他损失。如果车主在开车时造成别人受伤或者死亡、车辆损坏,需要承担经济责任。

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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