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计算方式 | 所需证据材料 |
医疗费 | 以票据为准 | 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费用单据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80元/天(根据当地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病志 |
营养费 | 100天/天(需要医嘱) | 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 |
误工费 | 以扣发的工资为准(有固定收入的) | 受害人工资收入凭证(工资条),受害人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或在工资条上体现完税。 |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 备注:误工时间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连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护理费 | 有票据的以票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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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请的是医院的护工(这种一般住院才会请),护理费一般包含在医疗费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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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请的是私人护工,一般以护工开具的证明为准; | 护工公司或者机构提供的支付收据 | |
150元/天(一般标准,可改变,需要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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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以票据为准(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 | 交通工具相应票据(需要与住院、门诊时间向匹配) |
住宿费 |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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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 |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1、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 2、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负次要责任的证据 3、过错比例自100%至0% |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 ||
受害人在75岁以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以票据为准 | 伤残等级鉴定书、器具合理价格证明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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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年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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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年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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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年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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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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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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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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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75岁以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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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般死亡为50000,每降一级减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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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 | 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 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
康复费 | 此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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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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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以鉴定票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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