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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适用研究

其他2019-03-12|人阅读

关于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适用研究

一、《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释二变为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解释二变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实际实际施工人指的是那些人?包括无效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还是有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总结:

1、解释一第七条第的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只要劳务公司具有法定的资质,那么劳务公司与转包人、分包人等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是有效合同,那么实际施工人,也就是劳务承包人依据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2、具有劳务资质的承包人向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 “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支付劳务费的,与劳务合同有效无效无关。

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本意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不管与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签订劳务合同,本质上都是农民工在提供劳务,那就应当适用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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