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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工程律师_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2018-10-25|人阅读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_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最终结算款之分。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强制性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约定;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及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沈阳工程律师刘琼无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何种付款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等,在法律上均应定性为应付工程款。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款,如发包人拒不按约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约定或法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其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利息,则发包方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或从应付款之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2)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83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即承包人依法享有停工抗辩权,并可以请求相应顺延工期,由此而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亦应由发包人承担。(3)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应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时,均已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的进一步细化,基至是突破。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且在催告后仍未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时,可以单方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发包人应依法承担因合同被解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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