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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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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权利适用人格权的民事司法认定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9-11-21|人阅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性自由,如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按照法律哲学观点,性自由必然来源于并服务于性权利。我国民法是否存在性权利并如何保障性权利?如果没有民法依据,那么性权利需经法律确认后方可成为一项民事权利还是其早已深藏于我国民法框架之内?侵犯性权利是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如何救济?!一、性权利属于一项基本人权性权利与人权有什么关系?性权利就是人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获得快乐、幸福与尊严的重要渠道,也是人类社会繁衍的最主要方式。美国性学研究所所著《人的基本性权利》:“性权利是人权”。性权利,是指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性权利正常行使的前提下,自然人为了实现个人的性利益而按照自己意愿行使的性方面权利,以及排除他人妨害的资格。性权利作为“性存在”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由人的性行为生发的,与人的性行为相关的,关涉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于侵害等各种权利的总称。”性权利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物质性性权利,如保持性生理载体完整与健康的权利,包含性健康权和肉体安全权;另一方面为精神性权利,包含性平等和性自由权利。人权,是人作为人本身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生命、健康、生育、教育等,就其本质而言,人权涉及人生方方面面,人的一生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性权利就是人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属于人与身俱来享有的权利。从法律上看,人权应当是性权利的正当来源,性权利是人权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因此性权利据此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二、性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权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性权利”的概念,因此实务判例中对此常常存在争议。但我国法律规定中涉及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上,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作为一项基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并且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其本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与荣誉权等。的确,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性权利属于人格权。对此,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尚存在争议。但对于人格权不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因为性是人自然的基本生理与心理的要求,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性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基于自然事实,与自然人之人格不可分割,其对人的意义和重要性不亚于健康权和名誉权等,可以推定将其为人格权范畴。性权利的保护有赖于民事法律的保护,应当将性权利纳入到人格权之中。性权利属于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具有普遍性、绝对性、专属性。同时,性权利又属于一项特殊的具体人格权,具有有条件的可支配性。此外,性权利区别于其他具体人格权之处在于其客体是性利益。在实践中,夫妻性生活基于婚姻关系之社会属性而成为一个性利益整体,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意义重大。对性权利的保护本身就是对婚姻主体人身权益的保护,三、侵害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性权利,影响其性生活,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同时,侵犯性权利意味着人身权益遭受侵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结论:性是人的天性和本能,性权利是人的独立人格权。性权利如何得到应有的保护的问题由此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同样也会转化为一个无法回避法律问题。类似的案件今后会越来越多,有关性权利侵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取得有效的法律保护,依然是个不确定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仍然依赖主办法官对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情的自由裁量。法官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像丈夫失去性能力这种情况,也能够认定为对其妻子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样作出的判决,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性权益,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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