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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涉嫌危险驾驶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1-04-29|人阅读

X涉嫌危险驾驶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X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X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X予以拘役1个月量刑。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危险驾驶主观恶性很小。

被告人郭X酒后驾驶摩托车目的是回家,没有追逐竞驶等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过失行为,有别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郭X已经于2018年1月5日与孙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孙林5581元,孙林出具了谅解书,应当减轻处罚。

五、被告郭X为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

,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郭X的母亲李XX,身患多种疾病,半生不遂、常年卧床,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20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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