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泰好赔律师
泰好赔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陈某某诉成都市某某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行政诉讼2020-06-30|人阅读

陈某某诉成都市某某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12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某某某区大面街道办某某加工厂业主,自2011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112日,成都市某某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某某区环保局)在某某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某某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1211日作出某某环保罚字〔2012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2014521日,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8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20141021日,陈某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作出(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某某某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都市某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成都市某某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5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某某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某某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某某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某某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某某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某某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东、喻*岷、邱*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泰好赔律师
您可以咨询泰好赔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