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期待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承诺是心里安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比对法条,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只要造成轻伤以上,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是判定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伤害的行为,但是因为行为本身是为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样就不构成犯罪,不满足行为违法性的要求,再次以上都符合是否就一定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责难,还要看是否符合责任要素。
即使符合犯罪构成,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存在责任要素不满足的情况,依然存在辩护的空间,但是辩护工作不仅仅出具一份辩护意见书,而是同通过各个阶段充分有效的开展工作之后,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否则就是夸夸其谈。
因此刑事辩护并不能仅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单方陈述就能够对案件走势作出一个精准判断,还需要律师通过阅卷,进而审查核实程序性及实体证据,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制定一个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方案,所以嫌疑人或委托人在委托之初就迫切的希望能够得到辩护律师的承诺,更多的只是心理安慰,毕竟谁也不是先知。
通常认为铁板一块的案子,作为案件当事人可能认为事实本来就是这样,案件结果可一眼望穿。但即使情况如此,也可能存在不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比如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具备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存在多种具体的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即为辩护的空间。
其次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证据不足辩护的方案,毕竟孤证不能定案。纵然公诉人提供种种证据,但是否所有的证据都一定会被采纳,是否都一定与案件有关,是否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如果不能,就是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有罪,更不能判处刑罚。
再次还能进行程序性辩护,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然我们国家法治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不能说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行为就一定被杜绝了。如果确实有,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对应的证据被排除了,那全案的证据是否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是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是否能唯一的指向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不能,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都是机会。
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对于律师没有实践的开展辩护工作前,能做的只能是法律咨询,其他的任何承诺不仅是违法违规的,同时也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