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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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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毒品犯罪律师说】加拿大毒贩一审十五年,重审改判死刑的律师视角

刑事辩护2019-01-15|人阅读

近日,加拿大籍毒贩罗xx走私毒品罪一案审判经历可谓是一波三折,从最初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近日的重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大家的评说各有理据,那么作为一名爱好毒品犯罪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也有如下感悟,愿与诸君共享之。

一、首先,关于管辖问题做一下铺垫。----外国人的身份不再是在中国免刑或免死的盾牌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 之规定可以看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刑法第十一条,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很明显本案的被告人不存在管辖豁免的情况,因此我国进行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笔者得出一个结论,外国人的身份不再是在中国免刑或免死的盾牌。根据近年判决分析可以看出,2014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厦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即 山xx、叶xx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对一名外国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云08刑初60号 判决书即楠x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就对一名外国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判处死刑不再稀奇。

二、其次,引用刑法347条之规定明确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具体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xx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且结合新补充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可能涉嫌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组织.........据此来看,可能数量、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组织等情节都为重审改判死刑做出了合理的铺垫。

三、律师的辩护工作

作为一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果想要从死神的刀下救下涉毒案件当事人的性命就需要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不断提升自己的辩护水平。

根据案件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律师的辩护工作我们没办法进行评判。但是设身处地考虑,若我们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又当如何?

(一)首先,律师要保持不断学习的能力,及时掌握最新的刑事政策及法律规定。做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起码就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毒品犯罪会议纪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条文、程序规定了然于心,起码遇到案件可以直接拿来用。当然,上边只是作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诸多专业性很强的地方,比如:搜查、扣押、封装、称量、毒品保管、取样、送检等程序是否始终保持一致,如果某一个环节出现断裂的话律师又能从中发现什么保命的辩点?这些辩点的发现需要律师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问题、检材的保管问题、称的合法性、来源等问题具有敏锐的捕捉力,这些就需要日积月累的努力。时间问题就不展开详述了

(二)律师要不断训练自己的逻辑,掌握统筹全局的辩护策略。

逻辑学可能不会轻易引起很多律师的重视,很多律师可能都喜欢模仿大家的辩护风格来进行辩护,不能说这样不好,但是如果只是一昧照着葫芦画瓢不懂创新和本土化的话,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其实里面就包含着逻辑学的内容,只有学会逻辑学才能形成全局观,才知道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很多律师看到卷宗里的问题就觉得这个案子有希望,但是如果不能从全局来把握的话很难避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局面。

(三)充分利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Alpha法规数据库、威科先行法规数据库、无讼等网站做好检索,为自己的辩护搜集素材、提供不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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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加拿大毒贩一审15年不服,重审死刑带来的些许感悟。

我们期待天下无毒,但是也应该勇于于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辩护。真正做到让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责,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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