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农产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由乙公司负责在网上销售大米,由甲公司负责按照乙公司所提供的订单地址进行发货,双方约定大米为25元/件。
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按照乙公司指定的配送地址,共发货38840件,总货款为97.1万元,且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出具了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但乙公司只向其支付了62.5万元的货款,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4.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而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所发货物的实际数量有误,且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大量投诉、退货,使公司被罚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甲公司的实际发货数量及乙公司被罚款是否与甲公司货物质量有关两个问题。鉴于双方对于实际发货数量无法达成一致,对于对方所出示的相关证据互不认可,而乙公司的网店已经撤店,无法获取销售数据。
故法庭根据甲公司申请,出具调查函,委托其代理人前往网购平台查询相关数据,最终确定发货数量为34544件,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
对于甲公司所主张的因乙公司产品质量而造成的罚款问题,乙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双方在庭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另行起诉进行解决。
最终,法庭根据网购平台出具的34544件的调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确认乙公司未支付货款余额为238600元,并依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