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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员工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员工还能反悔吗

劳动工伤2019-04-01|人阅读

企业和员工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员工还能反悔吗

【案例】

孙某于20016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月薪为2000元。自2007年下半年起,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日趋紧张,公司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觉得公司未来也没什么前途,呆着也是浪费时间,不如另谋出路,于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084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孙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回家后,偶然听朋友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支付孙某7个月的工资,即1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于是,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1000元。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孙某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针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到底能否协商,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明确的标准与计算方法,因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果双方协商的标准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是无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是协商的主要内容之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的结果就应具有法律效力。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考虑到它能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失业状态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都会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补足差额。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解决频繁发生的类似劳动争议,20109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劳动者的随意反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务中,为了避免员工恶意反悔,引发争讼,笔者建议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应写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等事项,而不是仅仅写上补偿金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员工事后又反悔的,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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