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厍静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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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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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对另一方的保护实务要点

离婚2019-04-29|人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然而,因为家庭暴力闹至离婚甚至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并不鲜见,通过无讼检索关键词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有122件,以“家暴”为关键词的离婚案件有16816件之多,在婚姻家事案件不一定全部文书上网的情况下,这样的数据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之严重。笔者通过本文深入分析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证据材料的梳理,最重要的是涉及对受到伤害一方的保护。

一、涉及离婚的家庭暴力之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笔者遇到的多数离婚案件中只要涉及家庭暴力,受到伤害一方无疑一致的想法就是“一定要离婚!”无论需要做什么努力,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只要能够离婚,也就是摆脱了一段痛苦的经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可是现实中即便一方陈述了存在严重的家暴,也会苦于家庭关系、证据的缺失,不能被认定家暴的事实;或者是即便被认定为家暴,因为达不到严重程度,判决不准予离婚。

例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童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号(2014)浦民初字第3270号,即便原告因家庭暴力报过警,有出警记录,有就医经医院诊断记录检查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也有原告提交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妇女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我辖区居民童某于2014年10月21日来我处反映其家暴情况,发现其身上及头部有多处瘀伤,通过与吉庆社区妇联主席沟通了解情况后得知,李某曾多次殴打童某,社区多次上门调解。特此证明”。

在此基础上,法院仍然认为:“夫妻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在笔者的理解上,对家暴的认定标准还是较高,这种标准不利于被伤害的一方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表述,“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未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几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

因此,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有如下几个条件:

1、行为条件

首先,家暴的行为应当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与之类似的其他手段,至少在理解上“殴打”与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类似,也就是不同于“扇一个巴掌”这种行为,家暴行为有一定的严重性,否则在认定上恐怕难度较大。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除了上述行为之外,还包括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行为条件

2、结果条件

即便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也需要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家暴的案件认定中也不可或缺关于家暴行为的结果条件,即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相对于行为条件规定较为宽松,只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没有要求到何严重程度。

3、时间条件

这里的家暴行为在时间上是有要求的,如果仅仅是一次,即便过程中报警、就医,造成了身体、精神伤害,也不一定能够认定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定离婚事由的家庭暴力,在时间上需要是“持续性、经常性”的行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五章第四条第二款:“家庭成员间偶尔的吵、打、闹非家庭暴力。”给我们认定家庭暴力中提了醒,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比较关注暴力行为和间隔时间,如果是“吵”、“打”、“闹”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相区别,不能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在时间间隔上“偶尔”要与“持续性、经常性”相区别,不能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也不构成家庭暴力,只有在证据材料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证据材料梳理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从证据材料上来说一般都需要包含出警记录,从而显示暴力对人身造成威胁的严重性、紧迫性,这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非常重要。

有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给家人、律师打电话,其实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报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留下相关的证据材料,家人、律师的陈述最多算作是证人证言,证明力相较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较为薄弱,而出警记录、告诫书等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尤其是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一张告诫书的作用可能胜过千言万语的举证。

2、病历、照片

上文提到伤情鉴定意见书,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而一般只要被家暴,笔者都建议就医,由医院出具相关的病历材料,即便伤情并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但是“持续性、经常性”也是构成家庭暴力的重要条件,只要存在行为就需要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固定,而医院的病历配合当时的照片就是最好的证明,从而也能够证明家暴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性、经常性的构成条件。

3、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一定要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具体申请步骤下文详述。

4、妇女联合会协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其中包括了妇女联合会,遇到家暴离婚案件,笔者第一时间会带当事人去其所在区或者市妇联,首先向妇联人员陈述情况,其次获得妇联相关备案,最后,能够在离婚案件中取得妇联出具书面证明对于认定家庭暴力以至于判决离婚都有帮助。

5、其他证据:微信、证人证言等

最后,就是关于微信与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与对方之间的微信,其中如果存在对方态度嚣张、恶劣等,用词极具恐吓、谩骂也是构成家庭暴力的条件。

关于证人证言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就如证人身份,关系其证人证言到是否会被法院采纳,如果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证言可能会被对方质疑(不了解情况以及没有看到过情况的真实发生,不是亲身感知,存在猜测、推断),如果是邻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只要陈述亲身感知、听到的家庭暴力的事实反而更利于案件的处理。

二、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最亮点、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中,详细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中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第二十五条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为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是裁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这一点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情况紧急就是二十四小时内;

第二十九条中的表述可以参考作为请求事项;第三十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也就是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最后,也就是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梳理完上述规定后,基本上明确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到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申请、但不能被支持的情况,法律规定没有详细到哪些情况下申请不能被支持,因此,仍然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说理及证据材料的准备。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梳理

首先,与一般特别程序的案件类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了申请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申请书第一部分包含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即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

第二部分是请求事项,需要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笔者建议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即参考表述“(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部分就是事实与理由,一定需要详细写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家庭暴力的持续性、经常性,如果不能够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结果将是自己和其他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最后,此致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是家庭暴力发生地(二选一)的基层法院,署名申请人×××及申请日期。

其次,关于申请的材料准备,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笔者上文罗列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病历、照片、妇联的材料等。

最后,所有材料都是一式二份,提交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二选一)的基层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法院一般会在受理到七十二小时间作出裁定,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保护令的时效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期满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注意这里的申请变更、延长的时间需要是人身保护令期满前

三、结语

国家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但是即便如此,公权力也无法介入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了是否想要离婚、感情是否因家庭暴力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是否能够调解不离婚等,只有身处其中的家庭成员通过自身的保护、求救公权力机关包括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等行为,一旦坚定离婚的想法,还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无论如何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是这一切的前提,从意识入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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