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涛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经其本人同意,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x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改表现。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并非蓄意伤害被害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从证据中可以看到,双方当时都喝了很多酒,意识不清。且当时被告人并没有主动动手殴打被害人,只是在被害人先动手击打被告人头部,被告人才还手反击的。被告人的笔录以及其他人的笔录中也显示被告人并未先动手打人。请法庭酌情考虑。
四、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通过证据可知,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通过起诉书以及被告人张x涛、陈斌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一是被害人案发之前已经饮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是很清醒,不能很好控制自身行为。二是被害人先动手击打被告人张x涛头部,被告人不得已还手,导致最后双方互殴厮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x涛,能够做到自愿认罪,具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小,愿意合理赔偿被害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恳请合议庭能够综合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