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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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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

离婚2019-06-26|人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认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沈皓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哪些款物应该归于彩礼范畴,哪些不属于彩礼,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较大误区,当事人一般起诉会把所有费用全部都计算在内

按照通常理解,“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包括广义的男方家人)给付女方(包括广义的女方家人)的金钱和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该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

笔者以“彩礼”为关键词通过无讼案例官方网站检索并梳理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2019年度发布的相关裁判案例发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辖区的各市县法院对于彩礼范围大致认定为: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依据彩礼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金钱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男女双方及其家人、亲属之间平时数额较小的金钱往来及小额礼品往来,包括按习俗进行相亲、订婚、举行婚礼仪式的请客酒席等费用不应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通过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彩礼范围认定的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并研究,笔者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范围的认定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完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于彩礼范畴(合肥地区法院关于彩礼范畴认定详见上述法院态度,各个地区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以各个地区的裁判案例为参照)。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物等,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范围。

其次,对于宴请朋友等花费礼品、酒水支出以及男方及其家人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红包款等,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订婚风俗习惯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不属于彩礼范畴。

最后,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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