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精神损失费叫作精神损害费,判定依据有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所产生的结果等。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怎么判定
离婚精神损失费叫作精神损害费。
提醒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二、离婚哪些情形可以要精神损害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精神损害去哪起诉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