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甲公司的员工,某天,赵某在上班时间被公安机关直接从办公室带走,原因是赵某涉嫌嫖娼,同日该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10日。
6天后,甲公司以赵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对赵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了,不服的赵某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赵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甲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赵某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甲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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