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小龙律师
潘小龙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同居”之痛?

离婚2009-10-20|人阅读

蒋女士是位大龄青年,忙于事业不知不觉已经三十多岁,一个偶然的机会蒋女士认识了做生意的邓某。邓某自称是东部某电厂常驻西安的煤炭采购员,离异,并在西安有自己的生意,也有意在西安定居。两人交往中,邓某常常会带蒋女士见一些自称老板的生意人,蒋女士慢慢相信邓某讲的,两人很快就同居在了一起。同居一段时间后,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对此邓某表现的非常高兴,并表示不久准备带蒋女士回老家见自己的父母办理结婚。

有一天,邓某对蒋女士讲自己做生意动用了单位资金,现在必须先行为单位垫付采购款,想向蒋女士借5万元。蒋女士感到不对,电视上讲的骗子不都是这样呀?邓某对此表示很不高兴“我知道,你一直对我就没有信任,甚至现在我们有了孩子你还是不信任我,算了。”此时,蒋女士想自己到如今没有结婚,可能就是因为自己太多疑,自己不拿出真心又怎么能得到真爱呢?然而,蒋女士没想到的是,拿到钱的邓某从此了无音信。蒋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知“你们这是同居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蒋女士感到自己被骗财骗色,公安机关却不予受理,他想到自己寻找邓某,但是他仅仅知道邓某是安徽芜湖人,对他的具体信息一无所知。在蒋女士的苦苦请求下,民警表示同时为蒋女士核实,令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安徽根本没有这个人。

蒋女士的问题很意思,如果她仅仅有求追回5万元钱,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涉嫌诈骗予以立案。但因为她们的同居关系,公安机关一般是予以立案。蒋女士很迷惑,对她而言最大的损失是感情受到的伤害,而对此公安机关却不能提供保护。是的,我们有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凡是涉及到情感的问题一般都是说不清的。公安机关的做法也有他们的原因,既使他们抓住了邓某很可能到头也是徒劳,普通民众更多的从正义角度考虑问题,很难从法律实务考虑,这类案件并不像想的那么简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