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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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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还不完的借款

债权债务2009-12-04|人阅读
还不完的借款

现在大家都习惯“亲兄弟,明算账”,有人说这是法律意识提高了,我看提高的仅仅是经济意识。您会打借条吗?你懂的如何催款吗?您是否听说过,有人借了别人5万元还了3万元后,反而变成借款8万元,真成了“换不完的债”。

这是一个发生的真实故事。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打了张收条内容是“借条 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5万元,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款。 张某(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借款后半年,张某向李某归还3万元。张某说“我先还你3万元,你给我打个条子,我还欠你2万元。”李某讲:“你看你麻烦的,这不是你打的借条吗,你就在这上面自己写上“今还借款3万元”不就得了。”张某想也是,“借款”“还款”写到一块,有事也好说。在借条上写“今还借款3万元。 张某(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问题就出在“今还借款”,“还”在汉语中有两个发音,一个发hai另一个发huan,两个发音的意思在此刚好相反。李某主张“还hai借款”,张某主张“还huan借款”,两种解释似乎都说得通。法官很为难。最终法官做出“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李某5万元” 的判决。理由是“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理,对合同意思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借条是张某书写的,不利于张某的解释,就是上面的判决啦。

本案影响很大,我想在此发表一点个人愚见。

一、法官“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在合同法上仅仅适用于格式合同。法官将借条及后来补充的“今还借款3万元”认定为格式合同不正确。我们办理手机卡,证券公司开户,买保险时签的合同属于法律上讲的格式合同,本案将此认定为格式合同我个人认为错误。

既然不属于格式合同就不能适用前面的解释规则,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比如张某、李某各自提供取款证明等其他间接证据,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呢?在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时,应当结合案件其他情况,借款合同中通常做法,普通人的语言习惯等进行解释。

二、张某胜诉的机会非常小

我认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但是本案中如果张某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小。在借款关系中,通常的做法是: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打“借条”,借条上一般并不会有出借人签名;还款时,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归还借条,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打“收条”,说明借条丢失的或收到部分还款事实。

根据这一习惯做法如果张某还款3万元,应当是李某打“今收到张某还款3万元”的收条或将原借条交予张某,由张某重打借条。所以,张某主张“还huan3万元”不符合交易习惯。

从语言习惯上,因为有前一笔借款事实,产生新债时在原借条上添加“还hai借款”也是符合语言习惯,是非常口语化的表述。

如果张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张某败诉的可能很大。但如果法官不局限于“借条”唯一的直接证据,当事人能够对还、借款事实张开充分的辩论,在案件不断深入调查下一定会露出破绽,如果律师抓住破绽,总会有一个谎言会被戳穿,张某还有胜诉的可能了。

三、我们在借款时应注意什么呢

1、首先应当明白“借条”是什么。许多人讲“借条”就是借款合同,这是错误的,双方对借款达成一直借款合同就成立了,只是在交付借款前合同没有生效。“借条”其实是出借人将钱交给借款人的证明。这就是借款是向出借人打借条的原因。没借条,出借人怎么证明把钱借给你了呢?在此我要提醒大家,没有拿到钱千万不要给别人打借条。

也许您认为自己不会犯这种错,不一定。如果别人为你设了局,在一种友好的气氛下,你还会有这样的戒备吗?比如,别人说“那你打个借条吧,我让我老婆现在就给你取钱。”你会不会打呢?你打完借条,他会将“不好意思,家里钱不够,我一会儿陪你到银行取。”这时你会要回借条吗?下一步有意拖延 —— 陪你喝酒,到银行时应经下班或发现拿错银行卡或答应明天把钱给你送过去等等。

同时,“借条”还是没有“没有还款”的证明,如果对方没有还款绝对不能把“借条”先给他。我们遇到过,在还款时对方要求先看“借条”,对方拿到“借条”就扔到火炉里了。

因此,必须把问题搞明白“借条是什么?”你才能做到不拿到钱不打借条,喝酒可以;谈感情可以;什么都可以,就是不能随便打借条。

2、“收条”是什么呢?收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示的收到还款的证明。所以收条一定要出借人写,和借条刚好相反。这也是本案张某犯的最严重的错误。

出借人没收到钱是绝对不能打“收条”的;借款人没有拿到自己的“借条”或对方“收条”也是不能随便交钱的。

3、“借条”“收条”应当写什么呢?

“借条”应当写明借款人的身份(身份证、电话、联系方式、住址等)、金额、借款用途(一定要写明,并写明如果对方改变用途可以采取的措施)、担保条款或保证人(保证人一定有明确写上“保证人 某某”)、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这些是最基本条款。“收条”应当写明收到的是什么款、金额、还款人、日期等。

4、不要随便把钱借给陌生人。在此我想强调什么是“陌生人”,朋友的老板、朋友的亲戚、网友、麻友、经常交往的朋友等等,如果你不了解对方真实信息,财产状况都算是“陌生人”。我们身边都有许多我们很熟悉,甚至知道他的绰号,我们对他的外貌、性格等等可能非常熟悉,但没人知道他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收入等情况。这就是“陌生人”。

我们是个“熟人社会”,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所谓“熟人”之间,但还是记住那句老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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