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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茂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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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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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2011-04-15|人阅读

张某,男,1991年2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于2010年9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公安依法查明,张某于2010年9月在某市某镇家门口,见其父张某某在殴打其母,张某即回屋内拿了原先放在碗厨顶上的水果刀一把回到门口,朝其父亲张某某背部捅了一刀。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张某家属找到我们,我们经过认真会见,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张某河南老家左右邻居意见,了解案发现场时在场相关人员的有关信息,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交流。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虽然户籍登记显示被告张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登记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不详,登记不规范,降低其证明力。公诉机关虽补充侦查,未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成长、上学经历等情况,其出生于1993年的可能性较大,应当以未成年人定罪处罚。

2.被告人案发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害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此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过大量多次的工作,决定采纳我们的意见。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以后,当事人家属非常感谢我们,多次向我们表示谢意。 本案也被当地电视台现场收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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