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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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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班延误赚300万!是骗保还是合理用规则?

刑事辩护2020-06-16|人阅读

航班延误,是很多人不愿遇见的,但青岛女子李某却十分愿意这种情况发生。4月27日,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找到南京市鼓楼派出所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侦查发现,自2015年至2019年,李某等20多人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青岛将李某抓获。

面对突然到来的民警,李某起初并不配合调查。但在大量证据面前,她低下了头…在李某的住所,民警搜出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电脑中有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记录了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民警告诉记者: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虽然她人在青岛,但买的航班却不是从青岛出发和到达。李某在网上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天气,一番判断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她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

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10余万!这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经过民警的细致调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

第一步,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约40份延误险。

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她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40元,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赔付的金额在400元到2000元。如果延误时间长,甚至可以到7000元-8000元。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

据警方介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

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目前,李某已被鼓楼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认为她违法的原因是以下几个:

1、捏造了身份,实际上身份证所有人并没有买机票,故而保险对象不真实成立。

2、没有实际登机,不存在保险标的。

3、金额较大。

但在媒体采访中,很多律师对此有争议。律师认为,本人是否乘坐其实不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正规途径买了机票付了款合同就应该算是成立,谈不上所谓的虚假。大致意思就是即使我买了机票没乘坐,也不代表我和航空公司的合同不真实。

对于她借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应该纳入《合同法》管理范畴,假如身份证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那么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本身就可以不理赔或者追讨,如果追讨无效再起诉是另外一回事。

还有律师认为:合同标的的构成不应该按照“飞机真人坐不坐”为标准,而是以客户花钱买到机票为标准,只要按照正常程序买到机票,客户和航空公司的航班合同就成立,并不能存在虚假,你管我坐不坐飞机?

而且这个保险理赔中的事故也不是这个女子能“虚构”的出来的,的确是真实存在,比如天气不好,航班确实延误,这个是女子无法虚构的:

也有网友认为她即使冒用他人信息,起诉她的也应该是权益被侵犯的那些人。

显然,是否构成“虚构标的”是诈骗的一条关键因素,律师认为即使她违法使用他人信息,也并非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网友认为这个就是骗保,因为目的动机不纯:

目前,李某以涉嫌骗保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审判。大家看完整件事情有何感受?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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